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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教师资格认定要求有变化

 2012年2月,江苏省教育厅出台了《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教规〔2012〕3号)文件,详见附件一),该文件对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了答复意见。与往年资格认定要求相比,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主要有以下变化,敬请关注。
  一、学科、学段的确定
  1.申请学科与本人所学专业不一致时,需参加相关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课程目录详见苏教规〔2012〕3号文件,见附件2),并取得合格证书。另需参加申请学科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申请教师资格所含的学科,均应为我省相关学段的学校已经开设的学科。
  3.已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再申请其他学段教师资格时,如无对应师范类学历,均需参加相应学段的教育学与教育心理学补修及全省统一考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申请我省小学所有已开设学科的教师资格。但所申请学科必须为本人在师范类院校学习过,并考试成绩合格。
  二、进一步明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免考条件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①师范院校和其他高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由省统一招生,按师范专业要求培养的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其中指定学段的师范类毕业生,只有在申请指定学段教师资格时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②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省招生计划,2007年底以前入学的教育类全日制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此类毕业生毕业证书专业栏需注明“教育”字样。③参加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者(专用)。④已取得某学段某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再申请本学段其他专业学科教师资格者。
  申请人可在江苏省内学习或工作所在地,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补修和全省统一考试。在外省取得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补修考试合格证,不作为申请我省教师资格的依据。
  三、教育类研究生教师资格认定
  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以等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四、学历鉴定
  具有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若是2001年以前的毕业生或应届毕业生不能上网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五、思想鉴定
  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省语委办公室)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全国通用。
  七、体检要求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统一采用新的体检表。体检时,需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等检查项目(后两项妇科检查时,不采取侵入性检查)。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需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请需参加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仔细阅读苏教规〔2012〕3号文件,了解相关政策,特别是须参加两门自考的人员,请及时到市招考办报名参加相关的考试(具体报名通知详见附件二)。如果遇到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可在常州教育网(http://www.czedu.gov.cn)进行网上咨询。政策咨询电话:85681336、自考咨询电话:86634920、普通话测试咨询电话:86655037。
  

  附件:、《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教规[2012]3号)
        二、
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补修学科考试报名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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